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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在处理体育活动参与者致人损害案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自甘风险制度适用问题。从文义上分析,其构成要件包括文体活动、风险、参与人自愿、行为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由于该制度法条简洁,不同学者对其构成要件理解不一,法官在实务操作中缺少判断标准、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导致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频频出现。针对其构成要件“自愿参加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进行研究,认定该要件应当以参与人“应知”固有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兼顾自甘风险人的个体差异,结合参与人的认知能力、职业化程度以及体育活动对抗性强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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