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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纪末至三世纪六十年代,曹魏政权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关于这制度的内容,近几年来经过史学工作者的辛勤探索,已经逐渐地明朗起来。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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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佩鑫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62,(Z4)
我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到了魏末晉初时期又有了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清楚地反映在唐人徐坚編撰的《初学記·宝器部·絹类》所引《晉故事》一文中: “凡民丁課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凡属諸侯,皆減租谷亩一斗(按:据唐长孺先生說,斗字乃升字之訛,是),計所減以增諸侯。絹戶一匹,以其絹为諸侯秩。又分民租戶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調絹二戶三匹綿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輸入于官,自如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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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佩鑫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61,(Z1)
在封建社会的后期,农民战争对封建制度起着削弱、破坏的作用,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封建社会的上行阶段,当封建制度还处在向上发展的时期,农民战争对封建制度是否也同样地起着削弱和破坏的作用呢?关于这一问题,在目前农民战争的讨论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就已发表的文章来看,在这一问题上,主要存在有两种对立着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无论在封建社会的上行阶段或下行阶段,农民战争对封建制度都是同样地起着削弱和破坏的作用,从来也没有推动封建制度向上发展。第二种看法认为:在封建社会上行阶段,农民战争对封建制度起着巩固、完善的作用;只有到封建社会的下行阶段,农民战争才促使封建制度走向削弱和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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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佩鑫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63,(Z2)
东晉南朝时期,在生产战线上的劳动者有自耕农民、佃客、部曲、奴隶、小手工业者,等等。他们因为在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身份的不同,因而所受的剝削也各异。本文所討论的范围,只限于封建国家对自耕农民的剝削,而其他身份的劳动者所受的剥削,则不准备討论。一东晉南朝时期封建国家对自耕农民剝削的主要內容,仍然是以征收实物为主的租和调。东晉和宋前期的戶调制度,文献里沒有确切记載。但我们知道,西晉时戶调的剝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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