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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它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执行的则应当予以执行。与此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具体行政行为往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起诉而得不到执行,于是,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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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全新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3)
传统理论认为在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关系中学生是高等学校的内部行政相对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途径是申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将纪律处分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法院在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而提起诉讼的问题上也做法不一,存在矛盾.事实上,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是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外部行政相对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分实质应是行政处罚,因此,需要对现行法律、规章规定的学生救济制度作出调整,取消内部申诉制度,明确赋予学生对高等学校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权之行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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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的保护有所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缺陷。由于欠缺征收目的公共利益范围的判断标准、征收决定无效的范围存在遗漏、行政救济权的主体范围狭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不明确,以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导致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的运用障碍。另外,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也纳入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客体范围,导致其范围过大。为了和平地解决土地征收纠纷,避免出现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有必要采取以下完善措施:比较清楚地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征收决定无效的范围、扩大拥有行政救济权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取消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以及赋予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争议的民事救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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