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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秀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5):92-101
在租赁航空器运营期间发生国际空难损害情形下,空难索赔人或基于方便诉讼,或为获取更高惩罚性赔偿,或对航空承运人索赔无果等因素的考量,会转向对航空器出租人进行追索.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并未排除航空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主体的赔偿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诉讼的五个管辖权,均为受害人追索运营航空器的出租人留下了空间和路径.1952年罗马公约对航空器所有人界定的模糊性,使湿租或干租航空器的出租人极有可能被视为或推定为航空经营人而遭致被索赔.但在航空诉讼实践中,追索对象的隐秘性、各国立法的差异性、相关国际公约排除责任的援用性等,使追索航空器出租人的空难赔偿责任存在诸多障碍,索赔之路并非易事.尽管如此,各国航空立法实践和司法判例为索赔人提供了可资利用的请求权基础:即过失委托责任、产品责任或替代责任.因此,航空器出租人应高度重视对空难赔偿的责任风险,应充分利用租赁协议约定的赔偿条款、责任保险条款、适航责任分配条款以及监控航空器运营条款等措施,进行有效防范. 相似文献
2.
郝秀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4):115-122
我国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立法对责任主体制度的建构存在严重缺漏,法规体系多重“防治”而疏忽“补偿”。机场噪音损害责任主体是机场噪音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构的核心问题。从机场噪音产生的原因上探讨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是较为现实可行之道。航空公司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通过其向机场缴纳的起降费中增加噪音防治费予以落实。机场应基于“过错推定原则”承担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目前机场权属与管理的多样复杂性,具体的责任承担可具体分析。作为机场和周边建筑的规划方、建设方、环评方和审批方等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对机场噪音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郝秀辉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2(2):62-66
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浪潮中,案例教学法成风靡之势。但综观当下中国法学推行的案例教学法在认识和运用中却存在四大误区。在中国的法学教育环境中,案例教学法无法取代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有其内在的原因和外在的制约,因而对案例教学法不能顶礼膜拜。在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国情下,对法学高教方法的改革,更新、提升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并使之现代化,远比盲目、歪曲地追随案例教学法更有意义、更有价值。 相似文献
4.
5.
郝秀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5):35-40
航空事故调查与空难事故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不能决定空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也不是确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和惟一依据,事故调查的目的仅限于查明事故原因和预防事故再发生。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可使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突破法定赔偿限额,对裁量事故赔偿额度产生一定影响,但其对空难发生后达成的《空难赔偿支付收据暨解除责任书》不应发生影响。 相似文献
6.
论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空旅客在空难中死亡、伤残、惊吓、行李毁损或遗失、航班延误、超售和拒载等情形下都可能遭受精神损害,由此引发了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航空旅客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有限额,立法与司法存在差异;航空旅客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以及法律适用的判定等均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7.
郝秀辉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3):333-337
在机票销售代理诉讼实践中,常见的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关系、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和退改签费用等争议类型,不同纠纷的司法认定不同。合同传真件不能单独证明机票销售代理合同关系的成立,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的代理协议书,可根据双方行为、合同履行情况或其他证据确认机票销售代理关系的存在。机票销售代理合同在性质上应是一种服务合同而非买卖合同,销售代理资质被注销应导致代理合同无效而非合同解除,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机票销售代理合同不能被认定为无效。退改签费用征收比例的规定对机票销售代理人同样有拘束力,超额收取退票费构成违约,应予以退回。 相似文献
8.
离婚自由的思考与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法理视角分析了离婚自由的变迁、内涵和调控机制,阐释了离婚自由不同角度的特质,以期对理解我国现行婚姻法界定的离婚自由原则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法规体系建构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郝秀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1):93-97
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法规的建设虽有一定成绩,但存在基本法缺失、规范间存在冲突、某些制度有漏洞等不足之处。该体系的建构应向层次分明、行之有效、中国特色、现代化的目标努力;体系架构应具有纵向贯通、横向联合之特征;应坚持法定程序和内容科学相结合、安全与效益兼得、改革现状与长远发展兼顾、立足国情接轨国际的建构原则。当前应着重于航空法、空域使用管理法、通用航空管理条例、通用机场建设标准等法律规范的创建,以满足通用航空发展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10.
中国航空运输法律问题研究述评——中国航空法学30年研究综述(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郝秀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2):27-35
30年(1979~2009)来,航空运输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研究著作、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都有很大成绩和进步。但是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研究还比较薄弱,航空运输法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需要创新,研究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层次也有待进一步提升,今后的航空运输法研究依然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