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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罪数形态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大磊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2):50-53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一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制度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行为人明知某种商品属于伪劣商品,且明知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法条竞合犯,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断。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润的,属于吸收犯的一种类型,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的行为之间存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吸收关系,符合吸收犯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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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磊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4):67-71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是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并以财产为内容的财产合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确定某个涉及合同的诈骗行为究竟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诈骗行为区别开来。利用前一种行为进行诈骗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利用后一种行为进行诈骗的成为普通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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