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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路径问题涉及到侵权法的制度设计。一般人格权虽名为"框架性权利",实质上为法益,其保护力度选择乃"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二种价值平衡的结果。拟制与衡平是一般人格权侵权保护的方式,但这两种途径均需借助侵权法一般条款,借助司法过程的裁量得以实现。如此,一般人格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其中的特定法益成熟后,会上升为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2.
实践中发生有人冒名房屋产权人出售或抵押房屋给第三人并已完成登记的案例,该"冒名处分"并不属于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发生的前提系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冒名处分"情形下并未发生登记簿错误,善意第三人并非对登记簿内容产生信赖,所以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但"冒名处分"情形中的善意第三人权益仍可能得到保护,这事关交易安全,通过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实现对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保护。  相似文献   
3.
“侵权统一救济模式”质论补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明龙 《兰州学刊》2007,(3):107-109,101
在物权救济上,"侵权统一救济模式"以侵权责任模式取代物权请求权,以实现对侵害的统一救济为目标.实际上,从诉讼标的识别上,"统一模式"并不比"并立模式"合理,"实现统一救济"的价值并不成立.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聚合理论比统一的侵权责任请求权更具理论完满性.  相似文献   
4.
物权请求权实现的费用负担问题,在理论上和实务界颇具争议。该问题不属于纯粹物权请求权的范畴,而是债权请求权问题,需要诉诸侵权法处理。但一方面,不能由此得出侵权责任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结论,物权请求权应独立存在;另一方面,也不能因担心侵权责任请求权对物权请求权领域的“觊觎”而坚持伴随性请求权应由物权制度处理,应坚持物权请求权的纯粹性。物权请求权既应保持独立性,又应保持纯粹性。  相似文献   
5.
民事责任的范畴,不仅是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民事立法、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学者对民事责任的界定存在相互对立的三种命题.通过分析检视得出,民事责任本质上主要是财产责任但并不限于财产责任;它应当为"第二性义务"而非"不利后果";在民事责任实现上统一的民事责任范畴并不意味着统一的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6.
目前,学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误认,其本质在于侵害了特定法益而非债权本身.第三人侵害"债权"造成的损害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该制度的价值在于对纯粹经济损失的限制性救济,其责任构成受到严格限定,第三人主观上应为故意.我国民法典应否单独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取决于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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