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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业态背景下“大数据分析”“算法权力”的扩张导致劳动者隐私权的易损性贯穿于劳动关系从缔结到终止的全过程,劳动者成为隐私权的数字弱势群体。此现象不利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实现。借由劳动者隐私权的宪法理据和人权省思可以发现劳动者隐私权立法应当秉持劳动宪法理念,遵从比例原则,加强劳动基准法保障。在实践层面应当增设相应指导性案例同时提升事前劳动监察能力。从根本上说,鉴于劳动者的从属性地位,信息自决或所谓的“知情-同意”原则保障劳动者隐私权的方式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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