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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佳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0,(2)
<正>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理论界依然众说纷纭,在海事(包括民事、经济,下同)审判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认识。在这里,笔者联系海事审判实际,谈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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