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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泰勋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3(3):63-67
面临中国公司法修改问题,中国的许多学者也针对有效监事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中国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改革开放,在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实现国有企业向公司制转变.可以说,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公司的产生背景,中国的情况具有其截然不同的特征.因此,单纯比较中韩两国的监事制度确实有所牵强,但如果在承认两国监事制度存在若干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对韩国监事委员会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引出中国法律上的问题,再从韩国法律中找到可以改善中国情况的立法论基础,并予以提供相关的立法资料,那么,这也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研究成果.与韩国的情况类似,中国也由于公司法上监事会制度的非专业性和职务的非忠实性,进行了不少自我批判,但认为,与其讨论是否应该把某项制度全盘接收,还不如真正对监查机构本身的形态进行彻底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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