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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助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以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为视域,可以建构一个相对合理、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就动力因而言,"人治"到"法治"的转化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直接动因在于防止统治者的恣意。就质料因而言,"恶法"的性质争论远未结束,但追求"良法"是共同愿望,不存在追随"恶法"去作恶的义务。就形式因而言,"形式法治"侧重规范逻辑,"实质法治"侧重道德价值,前者离开后者会变成空洞的形骸,后者离开前者会变成失体的幽灵。就目的因而言,法治既是"治民"又是"治吏",在"法律—官吏—公民"的现代法治结构中,由于官吏身份的特殊性,"治吏"更是法治的核心目的。  相似文献   
2.
霍菲尔德从八个基本法律概念(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权力、责任、豁免、无权力)入手,重新构建了法律关系理论.他认为这八个法律基本概念作为一个整体,既可以从“相反关系”,也可以从“相关关系”进行分析.当把这个整体拆开时,就会发现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是“针对行为的法律关系”;权力、责任、豁免、无责任则是“针对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理论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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