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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量刑证明     
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下,证明围绕定罪进行,量刑活动缺少司法证明的有效规制,既不利于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也不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证明应建立在定罪证明的基础上,确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并注重保障量刑证据的相关性要求。量刑证明的对象为量刑事实与量刑请求;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量刑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应达到清楚可信的标准;量刑证明应依自由证明的方法进行。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不能满足量刑证明的内在需要,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确立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程序,实现量刑程序的独立化。  相似文献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在于该规则适用范围的模糊性、程序启动的艰难性、庭审证明的形式化及裁判程序的滞后性。故应从遏制刑讯、强化职权及尽早排除的原则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厘清和解决。对非法证据应做狭义理解,对它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应克服非法证据证明形式化及证明标准的虚化问题,严格掌握证明标准;确立独立前置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倡在庭前会议中解决非法证据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证明对象一直被我国证据法学界作为证据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但从总体研究状况看,相关研究较为薄弱。证明对象的研究可以以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分界,此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证明对象范围的争论;此后无论从研究数量上还是研究的视角上都有较大发展。证明对象的已有研究可以概括出三种进路:法律规范进路、朝向具体证明对象的进路和事实进路。依循现有的研究状况,未来的证明对象的研究的发展趋向应以证明对象的整体研究为研究取向,以对事实的分析为研究起点,并朝向证明对象的多元化研究发展。  相似文献   
4.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传统观点"认识论"与新说"价值论"都存在着固有的不足,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程序价值论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克服理论研究中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模式;在刑事诉讼证明中两者的统一并重有利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羁押作为拘留与逮捕后续的当然状态,必然导致羁押的滥用。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未决羁押应属非常态的例外,故应通过完善羁押的实质条件予以理性控制,尽量减少羁押。建议将羁押从拘留、逮捕中剥离出来,并以现行的逮捕条件为基础,严格羁押的实质条件:适当提高羁押的证明标准,完善“罪疑条件”;对“罪重条件”加以必要的法定限制;明晰“必要性条件”,这是减少羁押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公正处置涉案财物是刑事司法领域贯彻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涉案财物处置依附于定罪量刑活动,对于涉案财物事实缺乏实质性审理,这一“合一型”模式不利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改革迫在眉睫。考虑到与定罪量刑程序的紧密衔接及涉案财物事实的复杂性,吸收量刑程序改革的有益经验以及实践先行带来的启示,当前应建构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促进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通过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接受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争议及主张,决定是否开启针对独立性财物事实的专门审理,实现实质性审理。同时,应根据证明责任设置分层次的证明标准,在发生事实认定错误时进行必要的程序回转,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7.
刑事指控体系的建构是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检察机关提出的理论命题,亦是对传统公诉理论的重要发展。刑事指控体系是检察机关为实现刑事追诉目标所进行的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指控活动的有机整体,应以刑事实体法为指引建构刑事指控的事实基础,实现“以证据为核心”向“以事实为面向”的转变。刑事指控的实体范畴包括定罪指控、量刑建议及财物追缴,其中,定罪指控是刑事指控的根基,量刑建议是刑事指控的必要延展,财物追缴是刑事指控的应有内容。在程序上应以事实为面向,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指引作用,全面搜集证据,强化证据能力的审查,完成指控事实的建构与证明,同时完善量刑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为刑事指控体系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8.
对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作为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基本问题,在其概念及承担等问题上颇有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只有在与证明责任关系的比较中才能得以明确。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的提出证据的法律义务,当案情最终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它与一定的诉讼地位、事实主张及审判后果紧密相连。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原则上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应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每个举证责任的主体都必须同时具有举证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由此达到诉讼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刑事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最终实现往往依赖于律师的法律素养、执业水平等因素,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和救济途径,我国死刑案件的辩护效果并不理想.笔者对美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进行研究,阐明美国法院是如何通过无效辩护之诉与《美国死刑案件有效辩护指导纲要》所确立的辩护标准来维护死刑案件被迫诉人的辩护权,以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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