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阮堂辉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8(5):627-632
法理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步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和不足,例如成文法的僵化、歧义、滞后或过于超前等不合时宜问题。从法理学角度来说,司法活动也不可能始终,同时也不应当始终沿着制定法、“应然法”所界定的逻辑行进。作为法律规范之一种的程序法规范自然也逃脱不了一般法律的这一宿命。因此,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合理地违背或游离于某些不合时宜的程序性规范之外就成为可以理解的事情了。 相似文献
2.
阮堂辉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8(5)
随着新型犯罪的不断出现,刑法典与刑事诉讼法典在指引功能发挥和犯罪处理方面愈来愈显得力不从心,各种犯罪事实难以认定的案件层出不穷,这与单一法典化的缺陷和弊端不无关系.为此,必须依据各类新型复杂犯罪,通过单行综合刑事立法方法,细化刑事实体规范,把刑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很好地结合起来,实现对个罪或类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但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环节证据排除机制却违背了此精神.该机制设置实质上是受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思想影响所致,其危害显而易见,它不仅阻碍"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目标的实现,也使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性冲突不断. 相似文献
4.
阮堂辉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8(5):627-632
法理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步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和不足,例如成文法的僵化、歧义、滞后或过于超前等不合时宜问题.从法理学角度来说,司法活动也不可能始终,同时也不应当始终沿着制定法、“应然法”所界定的逻辑行进.作为法律规范之一种的程序法规范自然也逃脱不了一般法律的这一宿命.因此,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合理地违背或游离于某些不合时宜的程序性规范之外就成为可以理解的事情了.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