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陈丹英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1):52-55,59
依据国际法,主权国家可以对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但是,从以往的国际实践来看,这种间接管辖的方式效果不尽人意。特别是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罪,侵略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等等。在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之后,这些国际人道法中的罪行在法定条件下可以由国际刑事法院直接管辖。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尊重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并符合相应的条件。本文试图讨论2003年的美伊战争中是否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可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对象。 相似文献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