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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宁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25-31
责令改正因其特有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特征,成为了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执法手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责令类行政处罚的扩容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但与此同时,责令改正的性质缺乏共识,使得其存在法律规范难以界定,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进而影响了责令改正的价值实现。因此,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对责令改正的类型进行梳理,进而对“适用于行政处罚做出之前”与“适用于行政处罚作出之时”责令改正的不同性质进行探讨。最终明确责令改正的实体规范、规范责令改正的执行程序,推动实现责令改正的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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