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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给中欧的金融服务投资带来了机遇,聚焦于数字金融领域,通过比对CAI与中欧和第三方经济体签订的协议(包括RCEP和CETA),分析CAI数字金融核心规则的变化与未来走向。研究认为,CAI具有的显著特征,一是承诺内容与既有RTAs呈现相互交错的关系; 二是欧盟对金融数据跨境流通持审慎态度,而中国基于正面清单的方式对金融数据流通服务作出市场准入承诺; 三是市场准入承诺超过中国既有的自主开放水平; 四是设置较全面且详细的金融安全监管内容。CAI的承诺仍存在不少保留,未来中欧就金融贸易规则构建进程中,双方在完善数据监管维护个人隐私安全方面需要继续协商和取得共识; 欧盟需要进一步提升对数据流通服务的开放水平,以及精确金融监管“审慎措施”。  相似文献   
2.
构建数据安全规则是推进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重要关切,中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后,需要在RTAs框架下,基于数据安全视角对DEPA 进行规则解析。采用自然语言识别法梳理DEPA数据安全规则体系,针对数据安全核心议题——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个人信息保护等,结合“特定规则”和“一般性规则”分析,通过文本比较评析DEPA和CPTTP、USMCA、RCEP等既有协定在这些议题上的覆盖范围、承诺深度的趋同和分歧。研究认为,DEPA针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所构建的规则,在推动数据流动自由化和保留自主监管空间两方面都处于中游水平; DEPA的个人信息保护覆盖范围比较广泛,特别强调数据保护可信任标志的使用。中国申请加入DEPA能够推动中国和DEPA在数据流动等议题上进一步确定和磋商,推进中国参与国际层面规则构建的进程、完善国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制,对中国申请加入CPTPP乃至其他RTAs协议的谈判都有积极作用,能够提高中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的国际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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