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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桐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9(1):92-98
信息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适用应谨防堵截条款异化.本罪法益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生产资料增值密切联系的经济利益."其他方法"的解释进路应以法益为基点,保证堵截条款与确定性规范间具有同质性,并整体把握"破坏"含义;行为模式应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或信息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破坏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关联的信息资料等经济利益,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妨害生产经营并致重大损失或无法开展业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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