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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村治理体系包含自治、法治和德治三个系统,乡村“三治”各系统分具不同的内涵,也有着互补性。《宪法》是沟通“三治”各系统的桥梁,促使“三治”各系统形成一个整体,同时通过《宪法》这一制度性媒介,转换“三治”彼此的价值,防止它们相互激扰,进而促进“三治结合”的整体效能。在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要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从而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向现代化转型。  相似文献   
2.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我国乡村政社分设治理体制改革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然而,由于改革的不彻底性,当下乡镇一级实现了政社分立,村组一级并未彻底实现政社分立,后者转而形成了“政经合一”的管制性乡村治理体制——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农村经济组织“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管制模式。如此导致治理组织之间,特别是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互相激扰,不能在各自的封闭系统内根据自身的原初设定实现各自的功能优势,甚至还存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彼此充减的负效应。在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背景下,唯有不断推进乡村政经分离治理体制改革,重构以村党支部为领导核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方能更好地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一核二元”善治格局的形成,进而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现代化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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