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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借由小传统的维系,确保大传统的文化认同。这种意义决定了"非遗"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公法保护为主导,并在区分文化商品与文化公共品、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的基础上,侧重于文化公共品的提供和文化"文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和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应有适当限度,尊重"非遗"的文化本位性。我国"非遗"地方保护制度尚未提升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思想高度,在保护实践上还存在忽视民间文化小传统形成的规律性、挟制民间文化认同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文化认同的形成,应在尊重"非遗"规律性的基础上,调整公法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2.
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及标价错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网络购物平台商品信息发布行为的法律定性,如将其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下单行为即为承诺;如认定为要约引诱,订单确认信的法律性质就成了判断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这两点亟待明确。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经营者能否以标价错误为由撤销网络购物合同,取决于其是否存有过失及过失的认定标准。网络购物合同被撤销的,依现行缔约过失责任规则,消费者的信赖利益难以得到填补,信赖责任规则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替代办法,但德国民法传统上可变的缔约过失责任规则是一条更为可取的法律路径。  相似文献   
3.
地役权概念被滥用是当今学术环境下法律概念被滥用的典型之一。地役权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地方性的法律概念,有其确定的法教义学意义并应恪守作为私法权利的规范意旨。不宜将基于比较法研究发现的、局部特征类似于地役权的多种异质规则全部归结于地役权范畴,从而使得这一私法概念膨胀为横跨公私法的万能法律工具。当前较为迫切的学术任务,是给地役权瘦身,尤其是要清除公共地役权这一似是而非的学术概念造成的地役权虚胖现象,让地役权回归其本质。  相似文献   
4.
私治自治既是传统民法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法律技术和研究进路。然而,它的局限性是非常明确的,在不动产研究领域,如果不能以客观态度看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难以形成科学的认识。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在民国初年经历了从契约主义到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变迁,从表面上看,这只是公示方式的变化,实质上却是公法对于私法法律关系形成过程的渗入、控制过程。这说明,在私法自治的空间里,公法强制的因素已经融入并与其一起构成私法规则的整体。  相似文献   
5.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学术研究,近几年奉行权利建构模式,目前形成了独立的私权、知识产权和特殊知识产权三种不同进路。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存在权利的保护问题,亦存在利益保护问题。忽视利益的保护或者将利益与权利不加区分地均作为权利予以保护,都是有巨大缺陷的做法。单纯的权利建构模式引发了学术界内部的反思,也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给予强弱不同保护的学术思路和司法实践,可以弥补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体系上的缺憾。应在解释论的角度上,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构起区分权利与利益,并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以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权利创设与创造自由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基于对房屋多重买卖的先登记者优先规则的反思,学界提出了无权处分论、知情对抗效力说等学说,以此衡平先登记的后买受人与已占有的未登记先买受人的利益.然而,相关学说未能较好地遵守比较法解释的基本标准,突破了民法体系维持的底限,不仅违背了民法实质主义意义上的体系强制要求,也不符合形式意义上的体系强制要求.较好的办法是利用既有侵权法规范,以侵害债权的恢复原状责任方式介入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化解登记公信力的刚性,在给体系造成最小损害的限度内,实现权利保护与体系维持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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