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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问题提出 A从B取得销售吸尘器的委托.A与Y之间达成了吸尘器买卖契约,为其价金支付,而取得了Y签发的本票,并将该本票作为吸尘器价金,背书转让给B.但是,由于吸尘器并未售出,Y-A之间以及A-B之间的各契约均解除,商品亦从Y经A而返还给B,票据授受的原因关系消灭.Y及A均请求B返还票据[1]78.也即是B是否可以向A和Y主张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2.
回头背书能否恢复人的抗辩,需要对回头背书与抗辩切断功能、回头背书再取得票据和人的抗辩的恢复、人的抗辩恢复的理论依据等进行检讨。需要从人的抗辩恢复理论之再构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回头背书对人的抗辩切断之影响。希冀如上探讨对我国票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日本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通过合同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定.基于伤害保险的特征以及定额给付原则,构成复保险的可能性很大.保险人通过格式化条款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对是否存在道德危险进行判断,有机会拒绝恶意投保人的申请,防止投保人通过制造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发生等而为不正当保险金的给付请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价值已逐渐在近年来的学说和判例上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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