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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点击合同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鞠晔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1):28-33
点击合同是格式合同在网络环境下的嬗变,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要形式之一。点击合同在信息披露、不公平条款、合同确认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也直接影响到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应当在借鉴国际先进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点击合同予以重点监管和规制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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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晔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17-124
澳大利亚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规定了不公平条款的主要认定条件,列举了消费者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典型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消费者合同条款是否不公平需要从合同的整体性进行考量,并且考察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及与条款不公平性相关的其他要素。澳大利亚立法对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考察重点在于内容的实质性公平,而行为经济学对不公平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考虑到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的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性与实质性双重门槛,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列举不公平条款的具体情形并予以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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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晔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2):22-28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垃圾邮件的治理问题日益严峻。网络信任机制缺失、电子邮件的开放性标准以及低成本性是垃圾邮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垃圾邮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隐私权以及自主选择权等基本权利,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困扰。美国、欧盟、OECD、ICPEN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垃圾邮件法律规制方面有很多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应当制定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垃圾邮件进行全面有效的规制,并采纳事前同意制度、确立垃圾邮件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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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晔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21-126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设立冷静期制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充分保障,也是对消费者权利提供"诉前救济"的有效途径,更是社会实质公平的重要体现。构建冷静期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当考虑适时充实现行立法;在适用范围上,应当将重点放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缺乏充分沟通且消费者容易受到不当劝诱的领域;在撤回权行使上,应当考虑以书面方式作为主要的撤回方式;在冷静期期间的设置上,应确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在法律效果上,应当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初的状态。同时,应对滥用冷静期制度的情形做出禁止性规定,消费者恶意行使撤回权时不应适用冷静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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