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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意义】以算法管理为核心的平台用工模式,在削弱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的同时,也使平台从业者权益面临风险,亟需规制。【设计/方法】对平台企业的用工管理行为及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论证了反垄断制度用于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具有充分可能性。然后,通过比较反垄断法与劳动法价值目标的差异,发现前述路径可能会损及从业者社会权利以及平台企业的正当竞争利益。【结论/发现】将反垄断制度用于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时应当分别在从业者、平台企业以及国家或社会三个层面保持一定的限度。  相似文献   
2.
从顶层设计到法律构建,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为标志,我国人才社会性流动规则已成体系,但司法保障问题依旧严重。以事业单位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争议处理为例,《劳动合同法》第96条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沦为僵尸条款,特别是聘用制人员被迫辞职的法律适用被忽视。加强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司法保障是实现人才强国目标和自由择业权的必经之路,亟待清理妨碍人才流动从而影响司法裁判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同时,应当确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法律适用原则,要求裁审人员从整体上把握由人事立法、劳动立法、单行职业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构成的人才流动规则体系,提高职业素质和法律适用能力。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以保障民生视角重新关注劳动者权益,体现了关乎人民生活之尊严和幸福的重要价值理念,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当代刑法的保护对象不仅要超越保护单纯个人法益的目标,更要关注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应增加关于劳动者权益侵犯的危险犯的刑法规范,预防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不可逆的伤害;随着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覆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社会保险制度发挥功能的基础保障,任何危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都是刑法所要防范的,应增加社会保险诈骗罪;现代社会文明价值理念之一就是保护弱者,而儿童是弱者中的弱者,他们没有自我保护能力,需要家庭、社会、国家多方面提供保护机制,尽管劳动法禁止招用童工,却屡禁不止,应增加招用童工罪,从公共刑事惩罚方面增强劳动法规范的权威;劳动者团结起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应予以刑事责任豁免;鉴于劳动权是宪法保护的劳动者基本权益,而任何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都会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运行秩序,因此,应在刑法典中专章规定侵犯劳动权益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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