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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自其产生伊始便被赋予控权意涵,其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由立足于共同利益的“为民征税”向建基于社会契约论的“由民征税”之理念跃迁,但核心价值均是给征税行为提供正当性基础。当税收和税法承载的治理功能日益凸显,过于机械的税收法定显露出其不合时宜之处,其既不能满足税收调控对时效性、专业性的要求,也可能因陷入形式主义的陷阱而无法真正收到控制行政权力的实效。因应现代社会的治理需求,不妨适当限缩税收法定的覆盖范围,置重心于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税收规范和税种;而对于主要承载管制诱导功能的税收规范和税种,则相对放宽法定要求。相应的,经由构建以支出为重心的替代性机制,使财政控权的目标依旧得以达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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