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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罚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对“黑名单”制度的政策误读和法理定性不准,多地多领域甚至企图将其作为一种无所不能、随处可用的管理工具。在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列入标准制定主体多元化,部分列入标准内容与法律保留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相悖,以及列入标准模式各成体系难以实现联动等合法性和合理性危机。为此,应对“黑名单”制度重新进行政策定位与性质认定,促进上位法的快速出台;慎重制定列入标准,使之符合法律的一般性原则;统一列入模式以助力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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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股东派生之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敏康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9(3):102-109
股东派生之诉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充分发展.该诉讼的目的是便于少数股东督促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士严格履行其职责并保护公司的利益.股东派生之诉被正式引入我国是在2005年大幅度修正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但是,第152条的规定存在许多概念性的问题.例如,股东派生之诉是否又可称"股东代表之诉"?股东是否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等等.同时,许多有效的机制也没有设立,例如,股东诉讼担保条件和商业判断规则适用等.为此,本文试图澄清许多存在误区的地方,并提出一些完善第152条的建议.这样,就会使得第152条既方便少数股东采取行动威慑董事或管理人士的行为,又不至于使这种诉讼被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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