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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女性“以暴制暴”的反抗,实际上是在现代社会公力救济之外出现的一种报复性的私力救济现象。要排除这种非理性的报复,就必须发展和完善受虐妇女的权利救济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完善一方面依靠公力救济对她们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制度构建和制度创新实现有组织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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