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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物权的特定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海宁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85-87
海域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在内涵上是一致的,合称为海域的特定性,其首要问题是如何确定海域的界限。可从横纵两个角度界定:横向包括内水和领海,其中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滩涂属于海域;纵向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其中水面包括水面及其上方自然延伸的空间,纵向界定通过海域分层确权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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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宁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3):104-107
海域物权制度早已存在,近年才被民法学者所关注。随着对海域物权探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存在着很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客体不同。海域物权制度对现有物权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分别设置,自成体系,共同构成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高海宁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04-107
海域物权制度早已存在,近年才被民法学者所关注。随着对海域物权探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存在着很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客体不同。海域物权制度对现有物权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分别设置,自成体系,共同构成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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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各自然资源单行法及其相关配套中,立法分散、规则繁乱,导致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识别上的困难。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包括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权源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机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而非行政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由出让行为设立而非行政许可。基于此,应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进行规范重构。应调整“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方式为“出让+登记”的用益物权取得方式。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应以转让为原则,不允许转让为例外。切割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登记与行政登记,回归其物权登记属性,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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