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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司法拍卖带来了各种问题,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上海的网拍平台仍以拍卖公司为主体,属于“改良派”;重庆引入产权交易机构,与法院实为公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改革派”;而浙江、江苏的淘宝网模式完全以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是当之无愧的“革命派”。在现有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解构各种模式中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充实相关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意义。  相似文献   
2.
由于传统司法拍卖带来了各种问题,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的呼声高涨,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上海的网拍平台仍以拍卖公司为主体,属于"改良派";重庆引入产权交易机构,与法院实为公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改革派";而浙江、江苏的淘宝网模式完全以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是当之无愧的"革命派"。在现有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解构各种模式中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充实相关的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意义。  相似文献   
3.
高颖佳 《现代妇女》2014,(9):122-123
发票作为记录个人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商事凭证,不仅是保护当事人财产利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对于发票的证明力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虽然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的情况并不完整。从证据法角度分析发票的证明力,应该先分析发票的证据类型,再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两个方面入手,对于买卖合同的主要事实具有不同的证明效力,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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