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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自治的关系问题贯穿社会治理的始终,其实质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界分问题。中国传统行政"设官牧民"的统治职能较为凸显,其公共服务职能则被淡化;传统语境中的"自治",多有自行处理或自然安治的统治意义,没有民主选举和自主管理的立宪意义。古代国家行政对地方自治的有限容忍,取决于国家行使对内职能的实际需要。在秦汉以降官僚化统治的"编户齐民"系统内,间或出现的基层自治因素受到严密的行政控制,自治权实际上被行政权侵夺。文化构型中的官本位思想制约了民间自治力量的生长,限定了社会治理以稳定秩序为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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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机关的历史变迁经历了无常设立法机关、常设机构和群臣参与、立法权专属于特定机关三个时期.在法律本身是经义或礼仪的附庸那些年代,立法权并不专属,而是控权集团贯彻时势政策的附从机构;中国古代的司法权不独立于行政权,决定了立法产生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分立于其他行为规范.清末以降西方民权思想的引入,开始让中国人认识到人民主权理念支配下的立法权才是国家最重要的主权归属;举凡民政、财税、军政等整个社会生活都应由立法来规范,并且这些法律是能够得到充分地贯彻实施的;立法权开始专属于议会机关或类似代表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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