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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5(6):90-99
在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刑事诉讼"程序中,监察调查程序自身封闭与检察机关后续制约乏力,导致审前把关虚弱,加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凸显了强化刑事审判制约监察调查的必要性。但刑事审判制约监察调查的效果不佳,主要原因在于监察权对审判主体的监督威慑、监察程序的规定简陋与调查意见穿透性影响裁判结果。为此,应强化刑事审判对监察调查的制约:首先,优化监察机关"办案质量"业务考评体系;其次,设置"以公诉机关为轴心转移"的检察审查管辖规则;再次,通过取消有损法院权威的协调性规定与操作、优化监察证据审查规则与保障辩护方对质权等措施,确保裁判结论来自庭审程序;最后,厘定监察监督法官与法官独立审判界限,改革监察调查法官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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