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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民事诉讼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是繁简分流改革中的重要课题。从功能主义视角的应然层面看,民事一审独任制在普通程序中的扩张适用具有实现司法精细化、兼顾效率与公平、回应社会期待的特点,即价值宣示、价值统一和价值导向三方面的内在逻辑统一性。从实然视角看,民事一审独任制的扩张适用又存在个人主体性保护不足、程序类型与审判组织认知错位的问题,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因此,为实现繁简分流改革的价值预设,应当通过建立独任制的正当性标准和建构有效的审判组织转换模式以破除上述难题。在建立独任制正当性标准的法律制定和适用中,应当准确把握事实要件证明和认定无明显争议、不存在类案指导的示范意义以及保证程序主体获得基本司法服务的权利三项标准;在建构有效的审判组织转换模式中应当完善转换程序并设立转换临界值,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相似文献   
2.
我国《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至30条中赋予买受人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援引于《德国民法典》中土地及其附着物物权期待权的规范条款,但是我国的法律适用样态却与德国呈现权利受领人法律地位稳固性与物权期待权处分权能领域的差异。追根溯源,是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所适用的物权变动理论不同。我国采“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债权合意+支付价款”为物权期待权的成立基础,德国采“无因的物权形式主义”,以“物权合意+登记意思”为成立基础。在我国现实情境下,以“和缓的债权形式主义”指引我国物权期待权体系的构建更为适宜,具体包括确立物权期待权“准物权”的法律性质来稳固权利受领人的法律地位和确立功能边界、设立双层合意模式来完善处分权能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3.
夫妻“共签共债”模式从司法解释进入《民法典》,确立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当前,我国学界对夫妻“共签共债”入典的合理性以及司法适用价值存在争议。从理论层面来看,对夫妻“共签共债”规范的争议源于在道德层面、经济层面、入典必要性层面存在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从司法实践观察,夫妻“共签共债”模式存在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失衡问题。《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法条、司法解释贯穿夫妻“共签共债”活动始终,而夫妻生活的亲密性、伦理性和隐私性压缩了家事法的适用空间,故目的性介入模式在夫妻“共签共债”规范的功能优化中具有适用正当性。家事法目的性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夫妻“共签共债”法律问题,需要接受后果主义思维的指引,从触及底线性道德、家庭内部调整功能失灵、夫妻共同体的解除与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三个维度由浅入深地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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