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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淑君 《江淮论坛》2009,(3):97-103
在中国近代史上,商事立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晚清《公司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篇之作。从《公司律》到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移植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是近代中国公司立法的主要途径。但回顾近代中国公司立法史,我们发现:近代中国公司立法为适应各时期工商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不缺少在移植基础上的大胆创新。近代中国公司法一贯采用的集诸多公司类型于一体的单行法模式,对世界公司立法也是具有贡献意义的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2.
公司与公司法均舶自西方。洋务运动是中国以“公司”这种企业模式组织经济生产的最初尝试,同时这种生产方式催生了公司法在中国的诞生。而公司和公司法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的浮沉,也反映了中国寻求现代化道路的坎坷与执着。解读中国百年公司法,会对我们今天的公司立法产生启示与共鸣。  相似文献   
3.
由于传统的中华法系无法为清政府“工商立国”提供制度、文化上的支持,于是,晚清新政开始了最具历史意义的修律运动——移植西方现代法律制度.在晚清“挽回利权”、“先定商律”思想的指导下,1904年《公司律》出台.虽然这部中国立法史上的首部公司法“顾草创之始,难语完备”,但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篇之作,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尤其是它的颁行,标志着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在中国的第一次确立,推动了中国民族工商业者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形成.  相似文献   
4.
公司及其内在的制度性因素不是中国本土的"资源".1904年<公司律>的出台是晚清政府在主动和被动之间做出的仓促选择.外国在华开办公司、华商附股、"官督商办"公司及其后的晚清商办公司的实践,以及相伴发展的近代公司制思想为晚清<公司律>的出台作了物质和意识上的准备.为振兴工商应运而起的公司企业的发展,急需晚清政府提供公司法律制度的供给.西方列强要求晚清政府出台与西方工商法律接轨的法律制度和晚清政府废除西方列强领事裁判权的愿望成为清廷出台<公司律>的直接历史动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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