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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首次创建了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规则,但其亦使该区域内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越发复杂。经比较可知,在受约束的国家行为种类、投资仲裁的可援用性,以及投资待遇等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投资保护水平都因国家、因条约而异。应进一步推动《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完善,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废止此前签订的各项双边投资协议。  相似文献   
2.
由于西方学者所谓的“司法危机”,即许多西方国家经历的民事司法制度在运作中的困难,20世纪末,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德、法皆进行了大幅度的民事司法改革,努力使其法律与社会的动态发展相适应,以接近其心目中的正义。在这之中,英国沃尔夫勋爵领导的民事司法改革尤为声势浩大,意义深远,其标志成果为已于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1998》以下简称《规则》。在《规则》中英国立法者针对其民事司法制度中的利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第36条的和解制度包括和解要约和向法院交付保证金两方面的新发…  相似文献   
3.
魏艳茹 《学术交流》2005,(10):35-37
由于《对外贸易法》第30条缺乏一个可涵盖所有需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概括性条款,而其措辞“等行为之一”中的“等”字在这种特殊语境下又可起到两种都说得通、但截然相反的作用。该条与TRIPS第40条之间的关系遂呈现两种可能:有限的和谐或冲突。有必要在该条中增设相应概括性条款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4.
5.
全球气候治理与投资治理既重叠又存在差异,导致国际投资协议未能充分发挥支持气候治理的潜力.在涉及气候治理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投资者经常援引以下条款: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全面的保护和安全、征收.这些条款都可能阻碍气候治理.开展以支持气候治理为导向的国际投资协议改革,一要在序言中加入气候治理内容;二要完善投资保护条款,包括将气候治理目标列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应然考量因素,明言合法的气候治理措施不违反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构成征收,将全面的保护和安全限定为物理安全,协调ISDS机制与气候治理目标;三要扩大东道国的气候治理空间.  相似文献   
6.
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艳茹 《学习与探索》2005,64(3):221-224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目标公司反收购立法模式,主要有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而我国尚未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尚未决定采纳何种模式。由于英关模式对敌意收购采取趋利避害的态度,德日模式则采取根本杜绝的态度,而敌意收购对公司治理有利有弊。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似应采纳英美模式的目标公司反收购模式。  相似文献   
7.
因高等教育服务的特殊性,也因<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不成熟,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领域,迄今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WTO成员承担了具体承诺义务,且附加了种种限制性条件.遗憾的是,我国提交的具体承诺清单却未能将公立大学所提供的服务排除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制范围之外.然而,高等教育不但具有商业属性,还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作为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的中流砥柱,公立大学的命运不应完全由贸易利益决定,故我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危机及中国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缺乏公正性、连续性,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晚近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相关国家、学界都对其是否适合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感到怀疑.美国、加拿大两国已率先针对国际投资仲裁的上述沉疴进行了初步改革.面对这一现状,中国应该采取双管齐下的因应之策,尤其是在对ICSID仲裁管辖权的接受范围上,回退到原来的部分接受模式中来,采取以一揽子部分接受为原则、逐案酌情全盘接受为例外的立场.  相似文献   
9.
因高等教育服务兼具公共服务属性和商业属性,也因GATS不成熟,GATS项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进展缓慢,一些国家正转而谋求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解决该问题.晚近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虽在具体承诺义务、相互承认对方的学历和专业资格义务方面有所突破,但在自由化范围和国内规章等方面,却远比GATS谨慎、明确,体现出侧重为政府保留提供公共服务的政策空间的趋势.我国虽已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等双边框架下开始寻求对政府的此类政策空间予以保障,但却考虑不周,当前不但应妥当限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范围,将公立大学所提供的服务排除在相关协定的调整范围之外,还应根据缔约对象的不同而为我国保留不同的国内管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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