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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网络环境下,混编创作的日渐繁盛与著作权制度的疲于应付形成了鲜明反差,更产生了混编创作是否颠覆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等诸多争议。实际上,混编创作有别于改编、汇编等传统的创作方式,涉及在先作品综合理念和表达方式的双重改变及新构成元素的有机组合。它既未改变著作权的正当性,也不能简单归为合法或侵权行为。我们可以按照分步、分类的处理思路对混编创作进行规制。首先,应修正合理使用制度,引入美国“四要素判断法”,规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混编创作行为;其次,应扩展法定许可情形,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混编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最后,通过自愿许可模式规制不适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混编创作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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