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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钰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地理空间技术的追踪、数据整合、数据分析的能力,使之比其他技术更具有隐私侵略性,我国应构建科学的地理信息法律制度,并依法使用地理信息技术。文章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数据处理规范模式及美国公平信息实践原则为视角,比较二者的差异,分析欧盟与美国关于地理信息隐私保护方式的区别与协调机制。欧盟和美国安全港框架下的数据处理实体原则、制度设计对于我国地理信息隐私法律体系的构建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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