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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改革伴随着政法教育整顿运动继续推进。改革在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加强诉讼监督等方面有所进展。民事诉讼法修订,跨地域、级别调用检察官的做法,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规定,有所争议。开展政法教育整顿有利于促进从政治信仰到法治信仰的形成,增强对政法的监督,落实部分关键性机制,并促进新改革机制的形成。但它也存在加剧行政化色彩、管理难度大等局限。因此,既要发挥整顿的制度效用,亦可考虑将其建设成一个以一定年限为间隔的常规性司法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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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中国司法改革,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等方面有所进展。但司法改革的“正当性”不足,民众对司法仍有较大不满。当务之急是消除司法改革的信任危机,提升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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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好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52-55
行政性代理是基层司法所应对外生纠纷的一种常见处置方式。行政性代理的发生,缘自乡民的自愿选择,是村镇干部基于维稳职责或权力互惠需要而进行选择性执法的结果。行政性代理借助“情理法力”不同程度地运用,为纠纷双方提供了一个缓冲的地带,有效规避了因“地方性知识”不对称、“情理”适用局限、“法”无法得到完全接受和贯彻等原因引发的纠纷解决转为暴力对抗的社会风险。在纠纷解决资源依然匮乏的乡村社会,面对日益增多的外生纠纷,司法所仍需部分承担并发挥其法治引导与纠纷化解的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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