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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是新时期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过渡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计划配置资源为主,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往往都是由计划决定的,企业没有定价权;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依据政府定价确认有关涉案物的价格,基本不存在因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而影响案件判决或裁定等问题,价格鉴证也就没有存在的空间和理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逐步放开,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已居主导地位.企业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自主"定价"问题越来越多,相应地带来了价格咨询活动的增多;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办案中涉及的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越来越多,需要对价格鉴定和价格证明的东西增加了.像土地、知识产权等非商品资产现在也需要确定价格了.这样,现实生活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服务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可以说,企业的价格决策离不开价格鉴证服务,司法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也都离不开价格鉴证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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