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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多年试点之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在全国普遍实施,其保障对象应当是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这就要求重新谋划残疾人照护保障体系。事实上,评残标准中的“残疾”与长期护理保险中的“失能”内涵有所区别,面向残疾人的照护服务内容与面向失能人员的护理服务内容也有所不同,而且残疾人及其家庭对照护服务费用的支付能力更弱,因而残疾人比一般社会成员有更多的照护保障需求。据此,需要对全社会的照护保障体系作出整体性安排。残疾人照护保障体系可以由两项制度构成:一是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政府财政予以一定的保费补助;二是建立残疾人照护服务补助制度,由财政资金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未能解决的那部分照护服务费用。现阶段的重点:一是将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二是适度增加财政对残疾人照护保障的投入;三是创新残疾人照护服务供给机制;四是提高照护保障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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