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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形式,是同法律内容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实践问题。西方曾经有过所谓“规范法学派”和“纯粹法学派”,对法律的形式问题作过许多研究,但他们脱离法律内容来谈法律形式,这种研究是抽象的,空洞的,容易把人们引入迷途。我国法学界由于长期受  相似文献   
2.
继承问题,是海峡两岸人民在日益增多的交往中经常发生的,非常具体、实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到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一国两制”的进程问题。本文拟对两岸继承制度的特点,以及相互继承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作一探讨。 一、两岸继承法的基本概况 台湾的继承法是国民党政府《民法典》中第五编,分三章,八十七条,于1931年制定实施;1949年国民党政府去台后继续沿用,并于1985年作了部分修订,其立法体例,受德、日  相似文献   
3.
生产和生活中,电的应用无处不在,理论和技术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技工学校应该尽量使电工专业学生掌握系统过硬的操作技能,以适应社会和就业的需要。与电工相关的知识点和技能很多,如何安排好技能实训,是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实训效率,降低实训成本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文章寓于语言中,由于社会,历史,地理,民族,文学艺术,宗教,习俗等因素的影响,中西文化出现差异,从而对颜色词的理解与使用产生不同的审美情趣,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英语语言及促进中西方的互相理解与交流,有必要对学生进行文化教学,培养学生的文化差异意识。  相似文献   
5.
所谓“辩护权”,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国家赋予被告人有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解、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一种诉讼权利.在我国绵延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社会中,是根本没有什么辩护权的.只是到了一八四○年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知识逐步输入,清朝统治者才第一次在一些法律中提到了“辩护权”,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实行,就爆发了辛亥革命。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虽然也有律师,但那也只是为地主买办  相似文献   
6.
吴永泉 《职业》2007,(12):93-94
生产和生活中,电的应用无处不在,理论和技术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技工学校应该尽量使电工专业学生掌握系统过硬的操作技能,以适应社会和就业的需要.与电工相关的知识点和技能很多,如何安排好技能实训,是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实训效率,降低实训成本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俄弗兰在他的两篇文章中,着重说明当代的分析学派“既不描述世界,也不歪曲世界,而是无视它”。他们研究的对象不是事实而是语言。据说,象爱耶尔和莱依尔那样的人,他们所谈的并不是什么哲学理论的问题,而只是哲学理论的分析的问题。他们只是对哲学所使用的语言进行分析,他们只是哲学分析家,而非哲学家。作者强调,分析学派对于一切哲学派别都采取“中立的态度”,因此不能把爱耶尔看作一个现象论者或经验论者,把莱依尔看作一个行为主义者。但是,照作者看来,分析学派中的一些人在进行哲学理论的分析时还是不免运用传统哲学的事实语言,另一些人甚至用一种纯粹分析的成语或逻辑语言来谈论事实性传统哲学的问题。这样就造成一种混乱,使人们容易把哲学分析和哲学本身看作一回事,把哲学分析家也看成是哲学家。最后,作者指出既然哲学分析和哲学还是有区别的,既然单纯语言学的证明不能解决哲学本身的问题,因此还是必须回到哲学问题本身上去,“在有用的情况下运用一下语言分析,但不要滥用它。”作者的这些论点我们认为还是有问题的。首先,不能把爱耶尔那样的人看作是“哲学上的无党派者”或“中立者”。就同所有的逻辑实证论者一样,爱耶尔也是把哲学的根本问题——把物质第一性、还是意识第一性,物质世界和其规律是否客观存在等问题看作是“形而上学的”、“虚假的”或“无意义的”问题。他认为人们决不能认识感性经验之外的客观实在。显然的,这不单是不可知论而且是主观唯心主义。爱耶尔还认为宗教信仰发生于感情,不能用科学或逻辑的方法来分析宗教信仰,证明它是真或伪;因此他肯定宗教与科学之间并无矛盾,宗教不能说服科学,科学也不能驳倒宗教。这种主张实质上就是一种信仰主义,其目的是在为宗教留出一个地盘。同爱耶尔一样,莱依尔也提出过所谓“势力范围”的说法,认为信仰与理性各有各的范围,互不相侵,互不相犯。分析学派实际是在“超哲学”或“元哲学”的伪装下来贩卖唯心主义和信仰主义的陈货。是的,我们必须回到哲学本身的问题上。但决不能希望分析学派会解决哲学本身的问题,其原因倒不在于分析学派所谈的不是哲学,而在于分析学派所谈的是错谬的哲学。这一点作者是看不到的,也决不可能看到。  相似文献   
8.
法律的本质问题,是法律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也是被历来的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搞得最混乱、最神秘的问题之一。本来,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明确解决了,但在实际上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不少同志由于不了解法律的真正本质,分不清社会主义法律和剥削阶级法律的根本界限,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或在办事中,依人不依法;有的把法制建设简单化,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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