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社会学   1篇
  200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居委会存在的合法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保障,然而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却常常出现权大于法,重利轻法的现象。当一个居委会连自己的生存权都无法保证的时候,又谈何自治?而“敢于”颁发命令取消居委会的合法生存权的那些机构,是不是真的以为自己手中就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可以弃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于不顾,还是根本就不知道有一部叫做《居委会组织法》的法律,是个典型的现代“法盲”呢?如此的社会环境,对居委会存在的如此漠视,社区自治又将如何实现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