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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存在的合法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保障,然而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却常常出现权大于法,重利轻法的现象。当一个居委会连自己的生存权都无法保证的时候,又谈何自治?而“敢于”颁发命令取消居委会的合法生存权的那些机构,是不是真的以为自己手中就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可以弃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于不顾,还是根本就不知道有一部叫做《居委会组织法》的法律,是个典型的现代“法盲”呢?如此的社会环境,对居委会存在的如此漠视,社区自治又将如何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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