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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旭日 《女性天地》2008,(11):60-60
我经人介绍与赵女士认识并于2007年2月登记结婚,2007年3月,我父母出资30万元为我们购买房屋一套,房产证上写我和赵某的名字。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难以沟通,经常发生矛盾和争吵,无法和好,闹到了离婚的地步。可一提到离婚,赵某就说,离婚可以,但要平分家产。我说,我们最大的家产就是住着的房屋,购房时,我们均无经济能力,为支付购房款先后向我父母借款30万元,其他家产可以平分,但房屋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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