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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40年前,我父母因病先后去世,由我承担起扶养弟弟妹妹的责任。如今,弟弟是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妹妹是教师,而我年近花甲,依然独身,且体弱多病,生活难以维持。请问:我可以要求弟弟妹妹扶养吗?安守田安守田同志:我国新《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可见,在一定的条件下,兄、姐有扶养弟、妹的义务,弟、妹也有扶养兄、姐的义务。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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