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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的可接受性是指裁判具有被受众容纳而不被拒绝的属性.裁判的受众可以分为当事人、法律共同体和社会大众三种类型.理想的状态是三类受众都可接受,但在不能被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共同体作为评判可接受性的核心受众.在评判的标准上,理想的状态是裁判结果正确,且程序公正.但在结果未知的现实裁判中,所谓"结果正确"是裁判者自信结果正确,同时使裁判受众相信结果正确.裁判文书是裁判者展示心证形成的主要载体和平台,故裁判可接受性标准的确立主要应通过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评判来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现实标准可以通过逻辑、法律、事实和程序四个方面具体设定.  相似文献   
2.
张雪纯 《公关世界》2024,(2):163-165
国家安全是安居乐业的基础,是国家发展的前提条件。随着自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如何将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同自媒体有机融合,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需要,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需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目前,自媒体信息丰富和多元给大学生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充斥着各种负面信息,侵蚀学生的意志。因此,如何使大学生在自媒体遍地开花的环境下,保持自身定力,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定国家安全意识,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必须思考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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