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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体制。依据“公务论”在兵团工作的团级领导、团级机关科室人员、营级机关人员、连长、指导员、会计、出纳等人员符合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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