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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2009年两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作出了及时的补充规定和修正,但是现行刑事法律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刑事责任的认定依然存在问题。假药和劣药的竞合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认定宜建立"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原则指导下的事后审查机制;生产、销售假药的罚金刑不宜采取无限额罚金制,生产、销售劣药犯罪罚金中的"销售金额"应作广义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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