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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对职工未体的年休假天数,单能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单位的员工享受不到年休假、“带薪休假”成了看得见却吃不到的“美味大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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