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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认为,夫妻双方离异后,原配偶之间与婚姻有关的权利义务也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原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可不能轻易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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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帮助邻居看孩子,幼童烫伤须担责。
赵某与宋某系邻居。2006年8月10日,赵某将4岁的儿子托付宋某照看。宋某受托接管后,因急着去灌溉农田,便又将孩子转交给正在蔬菜大棚里干活的邻居汪某照看。中午,在汪某忙于做饭期间,孩子跌入铝锅内被稀饭烫伤,住院花去治疗费6000余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未经幼童的监护人同意,擅自转托他人看护,汪某受托后疏于看管,致幼童跌入锅内被烫伤,两人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宋某、汪某赔偿幼童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8000元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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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量 资助儿女购房莫要“釜底抽薪”
案例:2006年初,小吴结婚后欲买新房。爱子心切的老吴和妻子不假思索就卖了老房,又拿出全部积蓄帮儿子买下了房子。老少两对夫妻一同迁入新居后不久,小吴夫妇却突然闹起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小吴把房子的产权全部“转让”给了妻子小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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