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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碧碧 《现代妇女》2014,(12):81-82
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的重大决定,主内容涉及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所放宽,对登记事项及程序进行相应简化等问题。一时,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学者认为此次立法上资本制度的重大调整,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基础将不复存在。2014年上句,全国人大对刑法中资本犯罪相关问题进行立法解释,明确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仅适用于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当否出罪,股东由此而承担的出资义务与责任变化与否有必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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