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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2):41-44
传统刑法法益由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组成,并且刑法以保护国家法益为其最重要的任务。在这种法益结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刑法的法律特性归结为刑法是公法,虽然有学者很早就提出了刑法是保障法的论断,但至今仍未超出刑法是公法的羁绊,这与刑法的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在刑事法治视域中,刑法法益除了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之外,还应当包括生态法益,而且其中个人法益具有优先性,社会法益和生态法益具有基础性,国家法益具有保障性。在这种刑法法益结构的影响下,刑法的法律特性应当归结为刑法只能是保障法,这一论断,不仅表明了刑法的法律特性,还意味着对刑法法律品格的重新塑造。 相似文献
2.
苏永生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7(2):94-96
文章对刑法机能和正当防卫存在的合理根据进行了分析。认为正当防卫既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又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 相似文献
3.
文章就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立法的基本理念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当将该地区生态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确立为生态本位,以塑造对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忠诚感为立法的直接目的,以保护生态利益作为这一地区生态保护立法的终极目的。立法中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同时,还应当将衡平原则和合作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确立为该地区生态保护立法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法律自从产生之日起 ,就与权威结下了不解之缘 ,法律是权威的象征。自从实证科学诞生以来 ,法律的权威性一度被其真理性削弱 ,乃至在当今崇尚“格物至知”的科学时代 ,人们普遍认为真理性是法律最主要的支撑点。然而 ,事实证明 ,真理性并非解决所有法律问题的灵丹妙药 ,我们不得不在探究法律的真理性的同时 ,将目光转向其权威性。在权威与真理之间 ,应当依重权威 ,但这并非否定真理对权威的生成意义 ,司法解释亦不例外。从性质上说 ,司法过程就是对法律的解释过程 ,司法解释的价值在于推动司法过程 ,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解释价值之实现… 相似文献
5.
苏永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631-639
早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期间,“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破坏生态类犯罪”的环境犯罪分类格局在我国就已初步形成,并在后续立法中得到了坚持与完善。当前,环境犯罪的立法分类存在的不足主要是分类不明确和分类不均衡。前者主要表现为部分环境犯罪的类属不明确,后者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过少。为此,应当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指导从立法上明确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并遵照从第一代环境犯罪到第二代环境犯罪再到第三代环境犯罪的先后顺序排列环境犯罪;同时,应当以刑罚个别化原则和环境法秩序原理为指导将污染环境类犯罪细化为对象污染型犯罪和能量危害型犯罪两类,各类犯罪均由数种具体犯罪组成。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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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实质判断,借助于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说予以展开。但在环境犯罪领域,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说均难以提供具有实质性的违法性根据,环境犯罪对人类利益侵犯的非直接性和环境伦理的难以感知性决定了环境犯罪违法性的判断依据只能是法律规范,具有非实质化特点。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价值判断,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对文化规范的违反以及对社会关系的破坏等负价值。但就环境犯罪而言,环境的非价值评价性、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事实上的对立关系以及环境犯罪的法定犯性质,使得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不具有价值性,而具有非价值化特点。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个别判断,借助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轻微原则来完成。但在环境犯罪领域,难以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故不存在根据违法阻却事由的排除违法性的判断,环境犯罪的法定犯特点也不允许对环境犯罪根据轻微原则作出排除违法性的判断,所以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具有非个别化特点。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只能坚持法规范违反说。 相似文献
9.
苏永生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4):54-60
治理型刑法理念是对压制型刑法理念的反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乡土社会的继续存在和市民社会的逐步兴起为提倡治理型刑法理念提供了民间社会背景,而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为提倡治理型刑法理念提供了政治社会背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赔偿制度以及社区矫正制度成为了治理型刑法理念的基本表征。 相似文献
10.
苏永生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9(1):92-95
法的自律性是法主体能以法为标准要求自己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的特性 ,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准三个方面的内容 ,以公正的法观念、法的合理性和至上性、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达程度为基础 ,以积极守法为其实现方式 ,以大力加强法制宣传为其实现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