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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文海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1)
本文从维护廉政制度角度,提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廉政制度双重客体;表现为行为人拒不履行保持公正廉洁的特定义务;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据上设“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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