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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增设了对特定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具体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发展,笔者从实践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特有强制措施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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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推动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切实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该规则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在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基本国情下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者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设想,希望对促进国家法治进步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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