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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琛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9):86-86
较之民商法来说,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部门法,它发端于市场失灵和与之而来的国家职能转变的共同作用。由于现存的部门法不能调整市场失灵状态下的经济运行,民商法只能在私主体的平等交易中发挥作用,面对庞大的托拉斯、卡特尔和辛迪加以及其他的垄断形式,民商法无法规制宏观的市场混乱。正是在这种外忧内患的经济环境下,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国家干预为特点,以克服市场自身缺陷为己任,以宏观调控为主兼顾微观经济的法律——经济法,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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